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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12]685號
關于做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根據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我部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3號令)進行了修改,并以環境保護部第20號令發布了新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對現行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為做好新《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新舊審批制度順利過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暫停受理各類各級運營資質申請。在此期間到期的臨時資質和正式資質,其有效期順延至2012年10月1日;請各省級環保部門在此期間停止向我部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同時停止受理相關申請,并告知相關方資質有效期順延事宜。
二、請各省級環保部門認真做好新《辦法》的實施準備工作,在人員、辦公場所、工作經費等方面為開展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三、我部將于近期對各省級環保部門負責設施運營許可審批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